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2007年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情况的报告》(中拍协字〔2007〕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会提出的确定合格标准意见,具体标准为:
科目名称 |
科目(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拍卖主持技巧 |
100 |
60 |
拍卖理论 |
100 |
60 |
拍卖案例分析 |
100 |
60 |
经济学基础知识 |
100 |
60 |
二、请按照上述标准,对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人员各科目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后续管理工作。
三、为更好体现拍卖专业人员的真实水平和能力,促进拍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请抓紧研究调整拍卖师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