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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问校园招聘中的学历歧视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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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已点击:22046次 来源:中华英才网职场讲坛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小燕说:为什么自考生在北京找工作,同样是本科生却不能进好的单位反而受歧视?
刘瑞晶说:在社会上,的确存在着这种有失公正的现象——学历歧视。虽然自考生取得了“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要求应相一致”的学历,但在某些人的潜意识里,依然保留着一种惯性思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正规军”,自考生是“杂牌军”,自考生不如普通高校毕业生。出现这种思维是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学历教育而忽视素质教育的结果。在我国对学历的重视程度是有目共睹的,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我国的人才市场上,学历的作用已经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这种“学历歧视”不仅在普通高校学历与自考学历之间存在,而且在普通高校学历之间也同样存在。普通高校不但有本科与专科之分,而且也有重点与非重点之分,在重点之间也有排名先后之分。这些层次划分本来是国家为了方便考生合理选择大学,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却被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用来作为判断一个人能力高低的标准。
“学历歧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自考生的就业问题,特别是在公务员招录上,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将自考生排除在招录范围之外。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值得怀疑,一方面说“国家承认自考文凭”,另一方面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机关却带头歧视自考文凭,如此“言行不一”不但与国家政策和公务员招录的精神相违背,对自考生不公平,而且也是对法律的阳奉阴违。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吴正德强烈呼吁,取消公务员招录中的“学历歧视”。据报道,重庆、厦门在公务员招录中率先取消了“学历歧视”,规定自考生也可以报考,这让我们看到了自考生与普通高校生受平等待遇的曙光。
法律应介入“学历歧视”,歧视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而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和道德规范不同,并不调整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所以就歧视本身来说并不构成违法。你可以在内心里歧视任何一个人,甚至还可以把这种歧视用非侮辱性的语言表达出来,因为宪法规定,你有言论的自由。但是,如果这种“学历歧视”在招录、就业、升学中表现出来,成为一种“歧视行为”的时候,法律就应该对其进行调整了。我国在制止“学历歧视”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做得不够。特别是在就业中的“学历歧视”,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条款只列举了四种情形的就业歧视,并没有就学历歧视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做出规定。因此,很有必要把对自考学历与普通高校学历“同等待遇”写入法律,并赋予公民对“学历歧视”提起司法保护的权利。学历歧视,祸在社会,责在公权。所以,要根治学历歧视,需要从制约公权滥用开始,需要公权机关带头求真务实,惟才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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