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服务行业投诉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人才行业投诉,保障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才市场,维护人才服务行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才服务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才服务行业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就人才服务中介对其提供的人才服务或者人才中介组织间对违反人才服务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问题向我会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出的检举投诉。
第二章 受理投诉范围、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 采用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受理四川省范围
(人才服务的发生地点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人才服务范围和内容的投诉。
第五条 受理投诉范围
(一) 个人应聘;(二)单位招聘;(三)人事代理;(四)
人才测评;(五)人才培训;(六)智力交流;(七)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及人才中介组织间不正当竞争等行业问题。
第六条 受理投诉内容
人才服务工作中存在的服务态度恶劣;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业恶性竞争等违反人才服务行业法律、法规,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不予受理
(一)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三)投诉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八条 受理投诉条件
(一)投诉者是人才服务中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单位及其合法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投诉要有文字材料,向协会提交投诉书(信),或本人口诉由协会专门工作人员记入笔录,交其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
(四)投诉书(信)要写明下列事项:
1.投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编;
2.被投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地址、投诉日期等资料;
3.投诉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第三章 受理投诉方式和办理流程
第九条 投诉方法
(一)来信、来访。
(二)拨打咨询、投诉电话。
(三)登陆协会网站投诉。
第十条 投诉办理流程
(一)登记
填写《四川省人才交流行业投诉处理记录》,登记建档。
(二)审核
1.接到投诉后,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资料后受理。
(三)受理
对经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并填写《四川省人才服务行业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要求其对被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主动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在15日内向协会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者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
1.调查核实过程;
2.事实证据;
3.责任及处理意见。
(四)调解
协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
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五)处理
对调解无效的投诉,实属违反人才服务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单位、个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协会告诉投诉者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
2.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3.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暂停参加协会活动;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政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时限
协会应当在受理投诉30天内终结调解,情况复杂或调解不成的经协会会长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二条 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协会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协助调解,争取使投诉早日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协会处理投诉工作人员应该做到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周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对投诉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向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投诉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