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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2008年1月17日,已点击:39499次  来源:中华英才网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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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 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 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 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 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 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 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 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 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 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所借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 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 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 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 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 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建设银行关于申请助学贷款的要求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院校必须是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单位;
二、借款人必须是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三、借款人身体健康;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助学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经总行批准,试点院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贷款期限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经总行批准,试点的三个院校,贷款最长还款期限可延长至毕业后4年内。)
贷款受理
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生鉴定材料;
三、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四、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贷款发放
助学贷款可采取一次发放贷款或分次发放贷款(一年最多一次)两种办法。发放贷款时贷款行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贷款偿还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毕业后4年之内偿还贷款本息。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还款:
1、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用款期和还款期,自还款期开始时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的起始时间不得超过该借款人毕业后的第一个月。在用款期内计算复利,自还款期起不再计算复利。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1、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19位储蓄卡或信用卡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帐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帐户;
2、借款人到建设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偿还贷款。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北京部分银行开办教育贷款的情况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从今年7月8日起推出助学贷款业务,选择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科院研究院三所院校作为试点,采用质押、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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