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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 中华英才网为职场人士跳槽解惑
2008年1月16日,已点击:28710次  来源:中华英才网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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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计在于春,每年春节过后的三、四月份,一直是职场跳槽的最好季节。抱着为未来“早打算、早规划”的心理,刚刚进入1月,已有不少职场人开始准备简历,动用人际关系,为未来的跳槽做准备,而熟悉相关法律则成为必修功课。跳槽时,能否顺利离职、支付违约金及新公司入岗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求职者,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生效,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重新签订有了哪些新的规定?在离职再重新入职的过程中,职场人士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规避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高瑞,为职场人士答疑解惑。

  辞职无须被批准,违约金要有出处

  
跳槽的第一步是从原单位顺利离职。在某公司担任中层管理者的张先生计划在2月正式离职,他最担心的问题是自己的辞职请求不被批准,这也成为众多职场人共同的困惑。对此,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高瑞介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今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法都规定,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种通知是单向的,无须经过单位的批准。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即使不能与单位达成离职协议,也可以在30天后合法离职。

  同时,违约金和竞业限制也是困扰职场人两大枷锁。徐小姐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的录用通知,邀请她去担任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和待遇都很优厚。但是这家公司要求她一次签订5年的合同,她担心如果提前离职,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面临竞业限制的风险。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高瑞指出,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做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要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是有很细致的规定。例如第一种情况,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如果单位花30000元对一个员工进行了培训,合同约定员工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那么员工每提前离职一年的违约金,就不能高于10000元。

  对于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更是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首先是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一般员工,是不能使用该条款进行约束的;其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规定,就是“不得超过二年”;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这些限制并不是单方面的,单位也要为此履行他的义务,就是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已生效的背景下,像徐小姐这样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士,如果既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培训,又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就没有权利与其约定违约金。但是,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高瑞也提醒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需要从原单位离职,之前已经有相关违约金约定,还是要受这些约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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